中国商报/中国商网(何勇)据媒体报道,《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成为新规的亮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保胎假”的规定。只是在多年前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提到,国营企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换句话说,女职工怀孕期间保胎休息,按照病假办理,而且只是针对当时的国营企业女职工,并没有覆盖民营企业女职工,这给民企女职工的保胎休息需求带来了很多“麻烦”。
江苏省给孕妇放“保胎假”,这对广大女职工来说,显然是个利好。这让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保障,能够在怀孕期间安心保胎、安心工作,也能增加女职工生育二胎的动力。从这个角度说,江苏省给孕妇放“保胎假”,在保障妇女权益上树立了一个良性示范,值得其他地方跟进。
“保胎假”虽好,但也要防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否则,“保胎假”不仅可能会沦为纸上权益,而且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女性就业,加剧求职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让女性更难找到工作,这恐怕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众所周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和全社会保护妇女权益意识的增强,孕妇、产妇享受到的假期越来越长、权益越来越全面。孕妇、产妇既能请假产检,又有很长的产假,怀孕期间还不能被辞退,甚至发现少数“钻空子”的情况——刚找到工作就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这些已经给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造成了不小的人力负担,甚至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愿意招聘女性员工。即便是招聘女性员工,更愿意招聘已经生过孩子、生过二孩的女性员工,不愿意招聘没结婚、没生过孩子的女性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又要求给女职工放“保胎假”,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使用女职工的成本和负担,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招聘女员工的动力。
因此,不管是保障“保胎假”等女职工权益不打折扣地落实,还是消除当下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缓解女性求职难问题,“保胎假”等女职工权益附带的负担和压力都不能全由企业独自承担,政府必须运用税收等政策替企业分担。此外,还需要细化“保胎假”规定,如一个月到底最多可以休几天“保胎假”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企业落实“保胎假”等权益和招聘女员工的动力和意愿。